公告日期:2025-11-28
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杭州回水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3010077928734XK。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0 号 2 号厂房 106-110,
邮政编码:31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35.708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作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专注、技品领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电化学水处理设备、环保
处理装备、转炉及相关配套装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批发、零售:焦炭,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服务:承接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营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及其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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