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3
关于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历史沿革与实际控制人。(1)公司为二次申请挂牌公司,前次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存在股权代持;(2)实际控制人为王万寿、赵红霞夫妻二人,二人直接持有公司 16.67%的股份,并通过与王万彪、张相东、周夏荣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29.95%的表决权;(3)公司股东如山汇鑫合伙期限临近届满。
请公司:(1)说明代持形成的背景原因、合理性、代持人及被代持人的身份及具体任职情况、投资入股及解除还原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代持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内容,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强制执行或股东适格性要求的情形;代持解除的真实有效性、协议签署
情况、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解除还原价格的公允性,是否通过解除代持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当前是否仍存在代持,公司股权是否明晰;(2)说明前次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代持导致公司股东经穿透还原计算超 200 人的情形,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或变相非法公开发行的行为及风险;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相关规定,说明当前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情况,是否超过 200 人;(3)说明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关联交易或特殊投资条款,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情况,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知晓相关情况,是否告知时任主办券商、律师相关情况;摘牌期间的股权管理情况,是否委托托管机构登记托管,如否,摘牌期间股权管理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4)结合王万寿、赵红霞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参与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续期计划及后续解除风险,说明王万寿、赵红霞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是否存在丧失控制权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5)说明如山汇鑫是否存在续期安排,到期后对公司股权明晰性及稳定性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1)说明公司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情形,如存在,说明前述股东或其最终持有人是否与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前述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价格依据,前述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
代持、不当利益输送事项。(2)说明是否存在代持导致公司股东经穿透还原计算超 200 人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或变相非法公开发行的行为及风险。(3)说明代持相关的核查程序、方式、依据,包括但不限于:①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公司分红情况、股权转让收入纳税情况、支付凭证、银行资金流水(现有自然人股东及持股平台);②代持清理过程中内部决策程序、清理或退出原则确定、退出协议和对价支付情况;如存在员工持股清理的,请结合受让方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说明清理情况。(4)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界定代持关系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代持解除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代持,是否存在“假清理、真代持”的情况,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与核查”的要求。
2.关于公司业务。(1)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设备系统及活性炭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环保设备系统的运营服务,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资质;(2)公司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未覆盖报告期;(3)子公司新疆回水因煤质活性焦项目生产中停用脱硝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4)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业务;
(5)公司采购委托加工、劳务外包服务;(6)公司部分专利为受让取得。
请公司:(1)结合公司业务类别及核心业务环节、产品情况、相关行业的法律规定及监管政策,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原因;部分资质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2)说明活性炭材料相关业务中公司自主生产、对外采购并销售的收入情况及比例,是否存在高污染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