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516-1 号
致: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516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件。
现根据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律师单独或者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回复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内容不一致或《法律意见》未予披露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4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4
二、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34
三、问题 3.关于业务合规性......126
四、问题 4.关于经营业绩......138
五、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141
六、其他补充说明......193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本补充法律意见对《法律意见》项下释义作出如下补充,其含义如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 指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
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5)第 516-1 号)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正 文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24 年 11 月,物产中大产投收购公司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
变更为物产中大产投,实际控制人由肖明海、章小妹夫妇变更为浙江省国资委;(2)2023 年 2 月,公司对母公司舜富精工反向吸收合并,合并后舜富精工予以注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全体债权人的程序,且合并后公司形成大额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3)公司历史股东惠尔投资、芜湖风投系国有实际控制企业;(4)公司历史上部分增资或股权转让未采取银行
流水核查;(5)2024 年 1 月至 3 月,基石基金、华舆高新增资入股公司;2024 年 6 月,
合肥建汇、兴泰创投受让毅达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入股公司,严小托向华舆高新转让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请公司:(1)①补充披露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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