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16 号
致: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6
正 文 ......8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10
四、公司的设立......14
五、公司的独立性......17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30
八、公司的业务......4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0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4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5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6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7
十六、公司的税务......7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2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5
十九、主办券商......87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87
二十一、结论意见......10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公司或舜富精密 指 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舜富精密压铸科技有限公司,系舜富精密前身(自设立至
舜富有限 指 2017 年 4 月期间公司名称为“芜湖舜富压铸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舜富压铸”)
安徽舜富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至 2014 年 3 月期间公
司名称为“上海舜富压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舜富
舜富精工 指 压铸”;2014 年 3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公司名称为“上海舜富
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舜富股份”;2017 年 4 月
至 2022 年 9 月期间公司名称为“上海舜富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舜富精工”)
物产中大产投 指 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物产中大 指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浙资运营 指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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