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231-00002 号
致: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智能”或“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编号:德恒 06F20250231-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鉴
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博智能出具
了《关于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东博智能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5.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材料,(1)2025 年 9 月,公司通过自筹资金
向股东传卓投资、科创产投及创新投资回购股权并支付利息,回购定价基础为本金加上协商的利息。(2)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众成投资、东博天祥实施股权激励。
请公司:(1)说明公司申请挂牌时减资相关股东名册是否已变更,减资是否已完成,公开转让说明书股权结构及机构股东等部分未披露传卓投资、科创产投及创新投资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2)结合定向减资的背景、程序、定价基础,说明公司是否按照特殊投资条款进行定向减资,是否存在明股实债情形;结合公司章程关于减资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章程对定向减资是否另有规定,定向减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经全体股东同意,是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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