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平衡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新老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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