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5) 第【330】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2
第二部分 正文 ...... 7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公司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7
八、公司的业务...... 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7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1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3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96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 100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02
十九、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4
二十、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104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 105
附件一:资产情况表 ...... 10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 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 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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