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980 证券简称:三元龙兴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以及法律法规、股票挂牌地监管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和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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