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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3
释义...... 5
正文......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申请人的设立...... 14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 ...... 2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2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9
八、申请人的业务...... 3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5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43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5
十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8
十三、申请人章程制定和修改 ...... 48
十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0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 ...... 54
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6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8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9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0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 ...... 61
附件一: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情况...... 63
附件二: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商标情况...... 64
附件三: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情况...... 65
附件四: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情况...... 71
附件五: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72
附件六: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 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或“三元龙兴”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申请人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申请人如下保证:

(一)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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