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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7:33:20 股吧网页版
三地一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979 证券简称:三地一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 结合《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
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前,由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
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时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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