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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7:32:25 股吧网页版
三地一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979 证券简称:三地一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
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除为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
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
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前条规定的;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八)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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