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979 证券简称:三地一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三地一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 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具体
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宜: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的规定。除委托理财外,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已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
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
第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合营、租赁项目、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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