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8 15:31:11 股吧网页版
嘉拓智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代码:874969 证券简称:嘉拓智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因取消监事会,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股份公司时的股本为人民币 30,500 万 股份公司时的股本为人民币 30,500 万
元,发起人共计 30 人。公司的发起人 元,发起人共计 30 人。公司的发起人
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如下:1.上海璞泰来新能源 出资时间等如下:1.上海璞泰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