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录
声明事项 ...... 3
引 言 ...... 5
释 义 ...... 9
正 文 ......12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12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4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5
四、 公司的设立 ......2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5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7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70
八、 公司的业务 ......7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2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99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13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4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7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8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1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12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6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0
十九、 《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3
二十、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33
二十一、 结论意见 ......139
附件一 主要业务资质......141
附件二 自有房屋......143
附件三 土地使用权......148
附件四 房屋租赁......152
附件五 商标......154
附件六 专利......155
附件七 软件著作权......202
附件八 采购合同......209
附件九 销售合同......211
附件十 银行授信、借款、承兑及担保合同......213
附件十一 建设施工合同......216
附件十二 财政补贴......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拓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 修正)》(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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