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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20:26:10 股吧网页版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关于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偿债能力与流动性风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报告期各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金额较大;(2)2023 年度、202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额为负;(3)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均规模较大且持续增加。

请公司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账款及长短期借款还款安排等,测算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存货。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高。

请公司结合公司存货库龄分布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及合理性,公司期后存货结转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其他事项。请公司说明申报文件 2-2 及 2-7 是否
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号——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如需更新,请在问询回复时上传更新后的文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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