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874967 证券简称:东晓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
案》,并拟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事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
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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