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874967 证券简称:东晓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
议案》,并拟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参加后续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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