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440 号
目 录
问题 1.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 3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 36
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57
问题 5.关于收入真实性。 ...... 68
问题 7.其他事项。 ...... 76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440号
致: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东晓生物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东晓生物本次挂牌申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323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东晓生物出具了《关于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东晓生物的有关事实及东晓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晓生物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为主要从事多元化玉米精深加工,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含有“发酵工艺”,属于重污染行业,主营产品赖氨酸、淀粉糖、小品种氨基酸属于“高污染”产品;公司年产 12 万吨高品质氨基酸改建项目、赤藓糖醇改建加工项目等多个生产项目正在办理环境验收。(2)公司苏氨酸销售额分别为 986.96 万元、2,496.79 万元,存在超项目环评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况。(3)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的瑕疵情形;正泰新商贸“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007440 号”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公寓、酒店。(4)公司拥有员工 3,219 名。
请公司:(1)关于环保事项。①说明环保验收的进展情况,相关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是否因此被行政处罚,是否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该事项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12环境保护”关于重污染行业环保验收的要求。②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③说明公司现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④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
排放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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