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4966 证券简称:沃土种业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的相关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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