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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15:33:23 股吧网页版
沃土种业: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5)-01-378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就本次挂牌出具嘉源(2025)-01-278 号《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下发了《关于河北沃土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不具备财务专业人士资格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要玉米品种为沃玉 3 号,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13 项植物新品种权,但核心品种沃玉 3 号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5 项专利,其中 2 项为继受取得;公司与高校、外部科研机构及其他种业公司开展合作;(2)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主要用于育种试验等;(3)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4)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存在 2 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主要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仿冒纠纷事项。
请公司:(1)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种子品种是否均已取得审定证书,非自有品种是否均已取得品种实施许可,是否存在超范围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制种、加工的情形;②说明继受取得相关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时间、过户时间、转让价格等;结合前述专利的形成过程、转让程序,说明前述交易涉及的专利是否属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③补充披露公司合作研发情况,包括不限于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完成的主要工作、相关研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相关成果在公司业务中的应用情况,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各方承担情况、公司向各合作方支付的费用情况,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对合作方存在研发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2)①补充披露租赁使用土地的权属,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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