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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7:07:52 股吧网页版
玖行能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问询函二》问题回复 ......4

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 ......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2F20250116-4 号
致: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德恒 02F20250116-1 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玖行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
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2025 年 7 月 10 日,股转系统公司向公司
出具了《关于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一》”),根据《问询函一》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一)》)”。2025 年 8 月 22 日,股转系统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上海玖行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二》”),根据《问询函二》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出具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二)》由张忠钢律师、孙竣锽律师共同签署,前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23 层,联系电话021-55989888,传真 021-55989898。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如下:

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为充换电产品的附属应用,不涉及向第三方提供经营场所及交易撮合服务的情形,不属于互联网平台。

请公司:结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相关规定及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模式、入驻的充电桩场站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方式等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开发并运营管理的微信小程序不存在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情形的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公司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及运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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