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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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21-1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子公司......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3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62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1)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及专利......70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7.(2)关于业务资质齐备性......82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7.(3)关于用工合规性......88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7.(4)关于招投标......95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7.(5)关于公司治理......99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7.(9)其他问题......101
十、《审核问询函》其他补充说明......11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21-1 号
致: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石钼业”)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30 日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2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发
的《关于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创石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
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查验过程中的境内法律事项应当尽到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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