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海瑞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1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2
释 义......5
第二节 正文......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六、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22
七、公司的独立性......29
八、公司的业务......3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3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71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3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6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7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82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7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89
二十、结论意见......92
附件:专利......9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海瑞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SZ(法)字第 09159-1 号
致:广东海瑞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海瑞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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