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74935 证券简称:先普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
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其他形式函件的,函件内容实质上具有对外担保内容或自愿加入债的履行(如代第三方承担债务、差额补足等),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履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八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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