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74935 证券简称:先普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经公司成立大会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批准权限与程序,强化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针对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尽职调查、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项目审批、项目实施以及投资后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分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分子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合规合法。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投资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性投资,包括:
1.单独出资或与其他方(包括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等)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企业(以下合称“被投资企业”);
2.收购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权益;
3.可能导致公司及/或并表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事项,如通过增资、从其他投资人处受让权益等方式增加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或通过减资、对外转让等方式减少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投资;
4.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股权性投资;
(二)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第九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子公司实施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决策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
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子公司实施对外投资达到本章节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均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但若是公司或并表企业增加或减少对并表企业内全资企业(“全资企业”指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其全部权益的企业)的投资,并且在公司或并表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仍维持全资企业的地位,则该等对外投资经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批准后即可执行,无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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