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74935 证券简称:先普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未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召开股东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等需要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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