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1
释 义......4
正 文......6
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真实性......6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11
问题 5、关于特殊投资条款......33
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43
(5)关于资产重组......43
(6)关于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48
(7)关于公司治理......59
7.其他说明事项......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或“先普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部于2025年10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根据相关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申请人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原法律意见书中对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境外背景调查报告(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和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和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