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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6:46:27 股吧网页版
朗恩斯: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宜于2025年6月25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现就核查情况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收入与毛利率。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9,275.27 万元、76,790.44
万元;(2)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68.15%、75.79%;(3)华域视觉为公司 2024 年新增前五大客户,且与公司存在客商重合情形;(4)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33.00%、20.93%,采用直销、贸易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销售;(5)公开信息查询显示,主要客户中江苏百闻科技有限公司、骏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存在实缴资本较低或参保人数较少的情形;(6)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 28.31%、22.99%。

请公司:(1)结合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增加情况、产能释放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及客户拓展等,说明公司 2024 年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增长主要由境内(外)的哪些类型的客户带动、订单情况,与行业景气度及下游客户业绩是否匹配;说明境内收入增加、境外收入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业务拓展能力,期末境内、境外各自在手订单、外销业务结构期后变化等情况,说明公司境内收入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境外业绩是否有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完善外销业务波动分析及风险提示。(2)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披露关于客户集中度高有关事项,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历史合作情况、新增及变动情况及复购率、公司获取销售订单方式、是否签署框架协议等,说明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或关联方获取订单的情况,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并说明报告期内、期后客户拓展情况,降低客户集中的措施及有效性。(3)结合与华域视觉销售的产品类型、订单数量、订单规模等,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对其销
售收入占比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期后业绩及订单签订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对其构成依赖,是否会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4)结合公司客商重合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是否同时签订,收付款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存在收付相抵情况,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关于境外销售:①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披露境外前五大客户情况(所属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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