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补选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以前,原委员会成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本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均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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