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关于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
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包含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
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涉回购金额约为 9 亿元。
请公司:(1)补充说明回购义务主体与投资方是否就回购事项存在延期安排,各方协商情况及具体进展;(2)结合回购义务主体所持资产情况,补充说明回购义务主体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回购条款触发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或产生重大诉讼纠纷,是否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其他事项。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GGV 及 GIC 因受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则限制,减资部分以 1元/股价格减资,剩余回购款项以定向分红方式支付;(2)股
东金米投资、SVIII 与公司第一大客户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小米有品、深圳小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3)公司持有横琴纯真 68.96%的合伙份额,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 2 名委员,但对横琴纯真未构成控制。
请公司补充说明:(1)以定向分红方式向 GGV 及 GIC
支付剩余款项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2)金米投资、SV III 等客户关联方入股的背景原因、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低价入股换取客户订单或为上述股东承担成本、分摊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公司是否对股东存在重大依赖;(3)公司未对横琴纯真形成实际控制的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4)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员工、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
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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