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9
关于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业务模式和独立性。
(1)销售模式:根据申报文件,①公司采用小米模式销售占比为 88.66%和 90.10%;②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存在通过天猫、淘宝等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形。
请公司: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结合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定价依据、合同签订周期及续签约定协议等关键条款设置、持续履约情况及预期、是否签订长期协议、获取订单方式等,说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结合公司与小米合作的关键资源要素说明是否存在被其他它供应商替代风险;②结合定价方式、非关联方价格或毛利率等说明关联交易公允性;③说明小米
模式下“直销”模式和“利润分成”模式、B2C 模式、线下销售模式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以及差异原因;小米模式终端销售情况及销售周期,是否实现终端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小米模式提前确认收入情形;④说明“利润分成”模式对应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客户是否具备退换货权利、是否为买断式销售,以商品客户签收入库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预估分成收入的计算依据、与实际收入差异情况,公司是否会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差异如何处理;⑤说明 B2C 模式下涉及的各销售渠道、销售金额及占比,涉及电商销售的各类费用的定价依据、金额及占比,与电商销售收入的匹配性,线上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充分考虑无理由退换货条件、退换货期,线上销售的收入数据如何获取、与公司内部业务、财务系统衔接的及时性及准确性;⑥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是否存在购买竞价排名和广告推广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刷单、虚构评价等违规行为,是否涉及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数据,是否存在泄露用户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用户信息、利用用户信息违规开展精准经销或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①-⑤,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采购模式:根据申报文件,①公司主要采取委托加工模式进行生产;②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57.58%、55.36%。
请公司:①结合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生产要素,说明公司对委托加工商生产公司产品的参与情况、发挥的核心作用,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说明公司是否依赖于委托加工等生产模式,对委托加工商的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②说明委托加工服务的具体内容、所涉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委托加工服务商,客户向公司采购而未直接向委托加工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协议内容,不同委托加工商之间的采购价格是否存在差异,采购价格是否公允;③说明委托加工商中是否存在仅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否为公司及关联方实际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人员是否与相关厂商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④按照生产模式说明公司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公司在产品链中承担的主要角色及环节,公司自主品牌销售情况,是否存在贸易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⑤说明供应商集中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结合采购内容、采购产品替代性、合同签订周期及续签约定、持续履约情况等因素说明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①-③,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②、④和⑤,并发表明确意
见。
2.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曾设置虚拟股权实施激励,后虚拟股权转为员工持股平台维敏集及其合伙人上海久迪、上海众托内的限制性股票;(2)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3)报告期内,公司向 GGV、GIV 定向分红;(4)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当前均已解除。
请公司:(1)补充披露维敏集、上海久迪、上海众托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数量,授予对象选取标准,实际授予人员在公司任职情况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授予价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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