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919 证券简称:济人药业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由安徽济人药业有 第三条 公司由安徽济人药业有
限公司依法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 限公司依法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 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600728491981E。 会信用代码为 91341600728491981E。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上述第(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上述第
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 (二)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减 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的程序办理。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 让。
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
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 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公
司的股份。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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