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释义 ...... 1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2.关于销售推广...... 5
二、其他事项说明 ...... 13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指 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本次挂牌 指
转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挂牌审核适用指引1号》 指
用指引第1号》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报告期末 指 2024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
中国、境内 指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51345
致: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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