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业绩真实性。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报告期
内 ,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销 售 收 入 占 比 合 计 分 别 为
7.80%、12.30%、20.97%,客户较为分散;毛利率分别为63.94%、64.70%、63.88%。
请公司:(1)结合细分产品结构、单位成本构成、销售单价、性能、核心技术优势、持续研发能力等情况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产品内容、产品结构、定价、原材料种类、下游应用领域、客户结构差异等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
公司各类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相比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说明期后公司议价能力、市场竞争格局等对公司产品竞争力、原材料采购成本的稳定性、未来毛利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收入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和回函情况、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函证比例、回函比例、总体走访情况及走访比例、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等,对报告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3)说明对豁免披露客户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2.关于信息披露豁免。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公司对部分产品认证机构名称申请豁免披露。
请公司:(1)说明产品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产品销售环节的作用及必要性;豁免披露认证机构是否属于应客户指定需要,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豁免客户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2)说明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构名称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的相关要求,相关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泄露,审慎论证信息披露豁免的
具体依据及其充分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
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3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