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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0 16:24:17 股吧网页版
中维化纤: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9 点 00 分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纬六路 1 号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海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9 点 00 分在河南省鹤壁市淇
县鹤淇产业集聚区纬六路 1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2 月 8 日 15:00 至 2026 年 2 月 9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350,656,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2.4983%。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654,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2.4978%。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
的 0.0005%。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统计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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