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代码:874915 证券简称:中维化纤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
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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