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代码:874915 证券简称:中维化纤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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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本条第二款所列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被担保人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及被担保人履行主合同
的计划;
(三) 反担保措施或方案;
(四) 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征信报告;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承诺;
(六) 其他公司财务部认为需要的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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