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代码:874915 证券简称:中维化纤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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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采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
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其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
(二)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审查评估意见;
(三)配合审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
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和重要相关
信函等的拟定或法律审核工作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有权部门另有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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