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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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 1. 关于重大诉讼......4
问题 2. 关于业务合规性......37
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70
问题 4.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85
问题 6. 关于两票制及集中带量采购......98
问题 9. 其他事项......1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和医疗”)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挂
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
《关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2.本所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风和医疗的行为以及本次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风和医疗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风和医疗在《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风和医疗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它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7.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风和医疗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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