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5
二、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44
三、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73
四、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4 ...... 101
五、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7.1 ...... 102
六、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7.2 ...... 111
七、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7.3 ...... 117
八、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7.4 ...... 119
九、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7.5 ...... 123
十、其他事项...... 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44016
致: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
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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