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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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60912-5-1 号
致: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丹律师、郑雨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简称
为“股东会通知”),确定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通知
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15:00—202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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