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901 证券简称:星网信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 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 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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