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1 16:03:38 股吧网页版
星网信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901 证券简称:星网信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 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 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