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901 证券简称:星网信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
八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刑事处罚的;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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