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901 证券简称:星网信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
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
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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