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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18:54:11 股吧网页版
星网信通: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第 5 题:关于业务及合规性......6
二、审核问询第 6 题:关于历史沿革......24
三、审核问询第 7 题:关于特殊投资条款......41
四、审核问询第 8 题:其他问题......58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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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信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星网信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星网信通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于 2025 年 7 月 4 日下
发了《关于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星网信通已向本所作出保证:星网信通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公司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星网信通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星网信通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星网信通在其为本次挂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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