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证券代码:874897 证券简称:天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且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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