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9 16:09:09 股吧网页版
天大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证券代码:874897 证券简称:天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 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五)查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