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897 证券简称:天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承 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投资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委托理财、其他短期投资;
(七)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投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投资项目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
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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