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897 证券简称:天大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承德天大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
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
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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