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874896 证券简称:奉加科技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生效的<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及其直系家属(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必须拥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证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若发生可能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应当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1/3且不少于3名,且须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常居于香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除提名委员会可由董事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外)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1)名独立董事须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
所谓“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是指香港联交所会要求有关人士,透过从事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或是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董事会有责任根据个别情况决定个别人士是否胜任人选。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总体衡量个别人士的教育及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6家上市公司兼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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